日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全市法院知產審判工作實際和知產案件的特點,制定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試行)》,規范司法建議工作。
一、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新動向可能對本市自主創新、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及相關行業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保護工作需要加強和改進的;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協會等需要提高權利人或會員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或協調知識產權運用的;企業、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取得、管理、運用、保護方面存在工作方法、規章制度、管理體制等重大問題和漏洞,影響或可能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影響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工作的等。
二、提出司法建議堅持的原則。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針對性。既可以就審理個案時發現的具體問題提出,也可以就審理某一類案件或調研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但一般不涉及具體的人員或事項的處理。對于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可以采取走訪、座談、發放問卷等方式開展調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實效性。
三、形式、內容和具體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內容包括建議對象、案件或調研情況簡介、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具體建議及法律依據;要求發現的問題要客觀全面,分析原因深入透徹,提出的建議明確具體,引用法律法規正確規范,語言文字嚴謹通暢。
四、司法建議的落實。司法建議書送達后,要跟蹤了解被建議單位對司法建議的處理和落實情況。必要時,可采取適當方式向其主管部門或上級領導機關反映情況。
五、其他后續工作。高院民三庭負責對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庭報送備案的司法建議書進行整理和匯編,并對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情況及建議落實情況進行調研總結,確保司法建議工作取得實效。此外,《意見》還對司法建議的制作及簽批程序進行了規定。(中國法院網 向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