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的農作物科學與技術展覽會上,20家中國企業被亮“涉嫌侵犯專利”紅牌。更有甚者,兩家中國企業被逐出展會。
在這一次偶然的沖突中,是否存在著必然的某種缺失?
在貿促會化工行業分會的推薦介紹中,記錄著這件事情的緣起,“由英國植保協會主辦的農作物科學與技術展覽會(BCPC Conference/Exhibition)每年在英國北部城市格拉斯哥舉行。該展覽會屬于專業展覽會,貿易效果非常好,近年來已成為中國企業與世界各地貿易商進行交流的最佳場所。作為該展覽會在中國地區的惟一指定代理,中國貿促會化工行業分會已連續5年組織參加該展覽會,并已申請政府的中小企業攤位費補助。”
如果不是遭遇了“被逐事件”,也許,前去參展的中國企業早已經在盤點收獲了。但如今,他們仍沉浸在困惑和憤懣之中。2005年11月初,在英國參展時被當眾“拆臺”,對不遠萬里前去參展的中國公司來說,這的確是一樁窩囊事,一些公司已放話,“利用法律手段提出申訴,以尋求對該事件的解決”。
王瓊,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貿易部經理;茍正平,河北威遠生化公司的總經濟師,兩人是在格拉斯哥被當眾“拆臺”的見證人;氐絿鴥群,他們堅持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安徽華星化工被拆臺經過:由英國植保協會主辦的格拉斯哥農作物科學與技術展覽會實際上是2005年10月31日開始的,2005年11月2日結束,會期只有3天。11月1日下午,來了一個英國人,說自己是律師,他說安徽華星化工的產品是某個大公司的專利,不允許在展會上參展,應該拆除掉或者把這些產品遮擋起來。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貿易部經理王瓊當時問他有沒有書面的東西,他說下午肯定到,王瓊他們一直等到晚上9點多,也沒有見到所謂的“禁令”。到了第二天早晨,當地的一個法官和一個律師來到安徽華星化工的展臺,向他們出示了愛丁堡地方法院的“臨時禁令”,要求安徽華星化工立即停止銷售宣傳有巴斯夫和拜爾公司專利的產品。
王瓊聽律師說,巴斯夫和拜爾的工作人員的確出現在現場,但是王瓊與他們沒有任何交流。因為安徽華星化工與這兩家公司在國內也沒有太多業務,所以沒有與他們進行接觸的必要。后來是組委會工作人員拆的展臺。
在英國展覽會展出的產品是否侵犯了巴斯夫和拜爾公司的知識產權?“侵犯知識產權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我們的產品在國內都有注冊,事先通過本次展會的組織部門(貿易促進會)向英國植保協會組委會提交了所有產品目錄,而且農藥產品有準入原則,我們是到英國參加展覽會的,不可能在展覽會上銷售產品!蓖醐側绱苏f。
河北威遠生化被拆臺后表示:“我們公司從1992年就開始生產吡蟲啉,并且有我國政府部門的生產許可證書,農藥產品都是有毒性,英國植保協會舉辦的是一個大型展覽會,不是自由市場,我們不可能在這樣的場合銷售產品,與知識產權根本掛不上鉤的!
河北威遠生化公司總經濟師茍正平稱,“我們正在通過中國農藥協會與英國組織方進行交涉,我們也正在關注事態發展,也希望農藥協會與巴斯夫和拜爾公司進行溝通,我們當然希望能夠通過庭外協商的方法解決問題,但我們保留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我們利益的權利。另外,明年英國還要舉辦農作物科學與技術展覽會,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我們會考慮是否要繼續參加這樣的展覽會!
青島海利爾公司海外市場負責人蘇安平也參加了本次展覽會,據他說,雖然當地法院對一些中國企業發了“臨時禁令”,“法院方面的人還是比較文明執法的,他們的執行人員讓我國參展企業把‘禁令’涉及的產品遮蓋住就行,并沒有出現損壞展臺的情況!碑斎蛔鳛閰⒄股蹋K安平認為:所有公司參展的產品都是經注冊登記的,都有中國農業部的合法證書,蘇安平正在把英國的事情寫成一個報告上交給公司,公司將保留與英國方面進一步交涉的權利,“雖然在英國的展臺只有9平方米,展臺費也只有幾萬塊錢,但是,在國外受到這樣的不公正待遇,總要有一個最終的說法。”\[EB/OL\] [2009-10-10].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qtzt/zgqyjwczsz/dxsj/200811/t20081114_425601. html.
【案例評析】
一、展會中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
(一)實物展品侵權
無論是綜合展會,還是專業展會,都可能存在參展商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展會中涉及的展品侵權糾紛,大多發生在專利、外觀設計與商標三個方面。無論哪種類型的權利,經法定程序獲得知識產權證書后,即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享有排他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外觀設計產品和具有相同商標的產品,否則即構成侵權,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海外展會中常見的展品主要侵權類型為專利侵權、商標侵權以及其他侵權等。
(二)計算機程序(軟件)侵權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有序的編碼,也稱為軟件,軟件著作權屬于WTO的著作權(版權)保護范圍之中。在TRIPS協議第10條第1款中,特別說明計算機程序應作為1971年《伯爾尼公約》文本的保護對象。各國都有自己相關的法律保護計算機程序,1972年菲律賓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計算機程序的版權法,美國在1980年把計算機程序作為版權法的保護對象。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一旦軟件開發出來并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光盤),不論是否發表,該軟件即受法律保護,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9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對軟件的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轉讓權。軟件保護期限為25年,在法定保護期限內,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復制、發表其軟件展品,或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也不得向公眾發行、展示其軟件的復制品!
在展覽會上,經常會出現以演示為目的的計算機盜版軟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的盜版軟件,以及銷售盜版光盤等現象。參展企業展示自己新開發的軟件產品時,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防止參觀者輕易仿制。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展會與知識產權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展覽過程中產生和涉及大量的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
二、前車之鑒,后事之師
涉嫌侵權,面對老外“興師問罪”,切莫自亂陣腳。國內參展商應該對舉辦國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和執法程序提前進行了解,以便在產生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利益。
歐盟關于知識產權的程序主要體現在歐共體2004年第48號《指令》中。該《指令》目的是統一知識產權的執行程序,確立歐盟內統一的最低標準!吨噶睢酚2004年4月29日生效,可適用于對歐共體法律和/或相關成員國的國內法所界定的知識產權的侵犯?紤]到成員國之間有關知識產權的執行程序存在重大差異,所以有必要實施該指令。
歐共體2004年第48號《指令》所規定的統一知識產權執行程序包括證據保全(檢查權)、臨時救濟(禁令、查封)、補救(產品召回、銷毀)以及損害賠償(最低處罰、返還侵權人的利潤)。下面對各種程序措施進行簡要介紹:
1.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的目的是澄清有關案件實體審理之前的案件事實,并確定僅被懷疑的事實和情形。具體措施有檢查和查封兩種。達到的效果是“奇襲”效果,防止丟失證據,防止改動涉嫌的侵權產品或工藝。
2.初步措施
司法機關可針對被指控的侵權人簽發“臨時禁令”,下令查封或提存被懷疑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
3.“臨時禁令”
以貿易洽談會為例,權利人通常試圖執行其知識產權(在德國,考慮保護性指令)。在貿易洽談會上,典型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要求(停止與結束、告知、查封);如果知識產權已被侵犯,法院將簽發“臨時禁令”,被申請方必須遵守法院禁令,撤除在貿易洽談會上展示的展品。成員國可規定本國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尤其是在海關一旦放行之后,司法當局有權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在該當局管轄范圍內進入商業渠道,僅以該當局管轄范圍為準,而非該成員域內將被全部禁止進入商業渠道。對于當事人在知道其所經營的商品會導致侵犯知識產權之前,其已經善意地得到或預購了有關商品,則不得適用禁令,禁止其流通。馮曉青.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參展企業收到“臨時禁令”后,受指控的侵權人可以做什么?首先是確認禁令是否合法簽發。如果錯誤地簽發了禁令,可以針對禁令提出異議、申請撤銷禁令、試圖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禁令被撤銷,申請人可能會被裁定承擔損害賠償和費用。
我們的經驗是,盡管存在法律補救,但通常情況下,中國參展商不會對“臨時禁令”提出反對意見;中國參展商甚至不會確認是否已構成侵權。此外,參展企業更不會過問申請方的知識產權是否是有效的。通常情況下,申請方僅出示有關知識產權的文件或說明足以使中國參展商退卻。
4.召回、銷毀
這針對被發現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的措施具體的做法是從商業渠道召回并撤除(例如:召回侵權的軟件產品)或銷毀。
5.損害賠償
考慮諸多適當因素(如負面的經濟后果,包括利潤損失與侵權人賺取的任何不當利潤),另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是支付合理的許可使用費或費用。
6.邊境查封
對于從歐盟外向歐共體進口商品的,應當適用歐共體2003年第1383號決議辦理,該決議是關于海關針對被懷疑侵犯某些知識產權的商品所采取的行動以及將針對被發現已侵犯該等權利商品采取的措施。依據歐共體2003年第1383號決議,海關可以扣留被懷疑侵犯任何知識產權的商品,銷毀商品,要求提交銀行保函。但只有法院才能認定某一項知識產權是否被侵犯。
總而言之,在歐洲,權利人通常會選擇前述《指令》程序執行其知識產權。尤其在法院簽發了“臨時禁令”。對我國參展企業來說,明智的選擇是先調查申請方的知識產權是否有效以及自己是否實際侵犯其權利。若不存在上述情況,則可對禁令提起上訴或申請撤銷。
三、鉤沉過往,中國展商應充滿理性
在國際展會中某些公司因為被“舉報”侵權而遭到驅逐,這樣的事情多有先例。而中國企業中招者不在少數。
我國企業整體仍處于發展初期,自主研發能力不足。為盡快搶占市場,須“借鑒”國外專利技術。隨著企業實力的增強,并逐漸開始到海外拓展市場時難免“師徒”在展會上狹路相逢。而一旦遭致侵權指控,大多數企業準備不足、消極應對、落荒而逃或保持沉默,從而以敗訴、交納罰款、喪失市場、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會受到重創而告終。 路凡.格拉斯哥的紅牌[J].中國會展China Conference & Exhibition,2005.
對參展企業來說,保護知識產權要先從自身查起。事先最好對展出的產品進行專利檢索,對自主開發的新產品要及時申請專利以取得產品合法的“出生證”,并備齊產品的有關權利證明,特別是那些在歐洲、德國擁有的權利證明,比如權利證書和商標證。對于那些安全性能要求較高的產品,還應帶上歐洲產品標準證書(CE)于澤輝.知識產權戰略與實務(第3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此外,企業對自己展示的產品做好歷史記錄,在展會上一旦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要積極回應,配合調查,做好維權工作。
格拉斯哥的紅牌啟示我們的企業:面對競爭對手的指控,我們“兩手都要硬”——產品和維權。
■ 撰稿人/柳建朋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