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PONZ)不久前更新了其瑞士型權利要求指南。此次更新對瑞士型權利要求的形式和IPONZ的解釋提供了更全面、更清晰的解釋,包括常見權利要求的有用示例以及新西蘭專利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比較。該指南可在IPONZ官方網站上查閱。
根據2013年《專利法》第16(2)條或第16(3)條,在新西蘭涵蓋人類醫療方法或對人類進行醫療診斷的方法的權利要求不能獲得專利。但是,醫療用途可以使用瑞士型權利要求的形式進行保護。
瑞士型權利要求的一般格式是:將物質或組合物用于制造藥品(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新的醫療用途。
瑞士型權利要求必須詳述醫療用途。這種用途可以是治療性用途,也可以是診斷性用途。此外,瑞士型權利要求可涵蓋涉及物質或組合物新用途的手術方法。
這種物質或組合物可以是新的,也可以是本領域已知的。物質或組合物的功能性定義是被允許的,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知道哪些物質或組合物屬于權利要求的范圍,無論是因為他們具有常識和/或通過常規測試。
例如,可以通過列舉以下內容來定義醫療用途:
一種公認的疾病或障礙;
疾病或障礙的潛在病理機制;或
用于治療疾病或障礙的作用機制。
瑞士型權利要求中詳述的醫療用途還必須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清楚地理解。
最后,瑞士型權利要求中的“藥物制造”并不是強制性的,可以使用其他措辭,如“藥物組合物制備(preparation of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或“組合物制造(manufacture of acomposition)”。
瑞士型權利要求的審查
新穎性和創造性
瑞士式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可能來自于,例如,對不同病癥的治療、新的給藥方式、新的患者群體或新穎且具有創造性的用藥方案等。如果新穎性在于給藥方式或用藥方案,IPONZ認為權利要求的客體還必須克服劣勢或提供優于現有技術的優勢,才具有創造性。對于新的患者群體,IPONZ認為新患者群體必須與之前的群體有明顯區別,并且群體的選擇不能是隨意的。
支持和可實施性
提交的說明書必須以足夠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發明,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瑞士型權利要求必須得到提交的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的范圍應與申請人對本領域的貢獻相稱。公開的內容應使技術人員能夠實施權利要求中的發明,而無需進行過度實驗或進一步的創造性檢驗。
其他醫療用途形式的權利要求可轉換為瑞士式權利要求。如果原始醫療用途形式的權利要求(如第一醫療用途或治療方法的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和可實施性,那么相應的瑞士式權利要求也將被視為得到支持和可實施性。
主動性語言的避免
IPONZ會駁回使用“被給藥”、“被使用”、“被提供”和“當被使用時”(be administered、be used、be provided、和when used)等主動性語言的瑞士式權利要求。將“被給藥(be administered)”或“治療包括給藥(treatment comprises administration of)”的措辭不被視為主動性語言。除非該物質或組合物與說明書中披露的現有技術存在物理差異,否則“配制用于(formulated for)”或“被采用于(adapted for)”的措辭可理解為僅僅“適用于(suitable for)”。
對人類治療的限制
例如,新西蘭的做法與歐洲做法的一個顯著區別是,獸醫治療方法在新西蘭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IPONZ還會駁回沒有明確地限于對人類的治療,或者提到了非人類動物的瑞士型權利要求。IPONZ的立場是,2013年《專利法》并未將非人類動物的治療方法排除在外,因此可通過對治療對象進行適當限制的方法權利要求對該客體進行保護。
提及“受試者”或“患者”的瑞士型權利要求通常會被視為僅限于人類。然而,瑞士式權利要求中的“哺乳動物(mammal)”通常被解釋為包括人類和非人類哺乳動物。
非治療用途的權利要求
方法權利要求中允許的非治療用途不應在瑞士型權利要求中提出,除非非治療用途(如化妝品用途)與治療用途無法分開。
設備或儀器
關于使用儀器或裝置的權利要求不屬于瑞士型權利要求。但是,如果儀器或裝置是藥物制造或醫療用途的一部分,則瑞士型權利要求可以包括該儀器或裝置。(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天津濱海新區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