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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東京奧運會專欄】東京奧運會上的知識產權保護
發布時間:2021/8/4 15:46:35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分享到

  編者按

  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在日本東京如火如荼地舉行,中國體育健兒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在觀賞高水平體育賽事的同時,我們時常想起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北京舉辦時的盛況。奧林匹克運動會與知識產權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本期,讓我們跟隨兩位業內專家的視角,來探尋兩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中知識產權保護的亮點。

  7月23日,備受矚目的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日本東京點燃戰火。由于新冠疫情的影響,本屆奧運會不僅延期舉辦,而且在觀眾規模上也進行了嚴格控制。盡管如此,這場久違的體育盛宴依然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在賽場上,各國體育健兒奮力拼搏,爭金奪銀,奧運“五環”標志耀眼奪目。

  眾所周知,奧運會的成功舉辦,離不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針對本屆奧運會,日本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舉措?其知識產權保護有何亮點?對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國際關系學院知識產權與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郝敏。

  多措并舉,構建保護體系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對于奧林匹克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一切權利完全屬于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要求奧林匹克的標志、旗、格言和會歌在各國和國際上獲得法律保護。

  國際奧委會及各個國家奧委會一直通過廣泛的監管和執法行動,小心地保護相關知識產權,東京奧運會也不例外。根據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和系列申辦承諾,在奧運會籌辦、舉辦期間,上述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由東京奧組委在日本境內進行保護。

  那么,日本是如何通過法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呢?

  郝敏向本報記者介紹,日本對東京奧運會的知識產權提供相關法律保護,包括民事和刑事救濟,日本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構成了東京奧運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

  例如,日本商標法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對于注冊商標,日本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會被認為是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主張禁令、賠償等。侵權嚴重涉嫌犯罪的,還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100萬日元的罰金。日本奧委會的專有名稱和標志通過商標注冊的方式獲得保護。對于非注冊商標,根據日本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對于與國家、地方政府、為公共利益開展業務的機構使用的著名標志相同或類似的標志,不得進行商標注冊,這在客觀上對“OLYMPIC”“PARALYMPIC”等也起到了保護的作用。

  在禁止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使用方面,日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對國際組織有關標志進行商業使用。侵權嚴重涉嫌犯罪的,還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萬日元的罰金。日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商號、姓名造成混淆的,權利人可以主張禁令、賠償等。侵權嚴重涉嫌犯罪的,還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萬日元的罰金。

  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日本著作權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人相關著作權的,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侵權嚴重涉嫌犯罪的,還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100萬日元的罰金。

  2020年2月,東京奧組委頒布了《東京2020奧運會品牌保護指南5.0版》,里面包含了使用國際奧委會品牌和商標的指導方針。與奧林匹克有關的主要知識產權包括奧林匹克符號、奧林匹克會徽、奧林匹克名稱、奧林匹克吉祥物、奧林匹克標志、奧林匹克格言等。這些作為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沒有權利主體的許可不能使用。日本奧委會以及日本選手代表團的標志和稱呼、應援口號、肖像也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據日本媒體公開報道,此屆奧運會,僅黃金合作伙伴及以下層級贊助商,東京奧組委已經與其簽署31億美元標的額的贊助合同,創下奧運贊助的新紀錄,東京奧組委有義務也有必要對這些贊助商提供充分的權益保護。

  制定細則,阻遏“伏擊營銷”

  體育賽事活動中,贊助商會出資購買相關的贊助權益以吸引公眾注意,并借此開展其營銷活動,這樣的贊助商被統稱為官方贊助商。然而在具體實踐中,總是有一些企業(通常是官方贊助商的競爭對手)能將公眾的注意力從官方贊助商那里吸引過來,他們所采取的營銷方式被稱為伏擊營銷(Ambush Marketing)。

  為了遏制奧運會期間的伏擊營銷,并保持官方贊助商的專有權,國際奧委會制定并實施了《奧林匹克憲章》第四十條規則,即只有奧運會的官方贊助商才能在開幕式前九天至閉幕式后三天使用其知識產權。這就意味著,在這段禁播期(也稱為Rule 40 Period),非贊助商不能在社交媒體上或通過帶有官方標識、奧運標志等的廣告向奧運會運動員表達致敬或祝賀。

  2019年6月,國際奧委會全會對《奧林匹克憲章》第四十條進行了修改,把原條款“除非獲得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批準,任何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訓練人員或官員,都不得讓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運動表現在奧運會期間被用于廣告”,修改為“根據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決定的原則,任何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訓練人員或官員可以授權他人在奧運會期間將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運動表現用于廣告”。這一修改被視為國際奧委會對非奧林匹克商業合作伙伴在奧運期間的營銷進行松綁。

  郝敏表示,日本奧委會于2021年6月10日頒布了《東京2020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及日本代表選手的肖像使用等相關的營銷指南》的更新版,其中專門設立章節針對奧運會賽事中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伏擊營銷”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在東京奧運會期間(具體為奧運村開村之日至閉幕式結束后2日內),非奧林匹克商業合作伙伴可以使用東京2020年奧運會參與者的形象,包括姓名、照片或者運動表現進行商業宣傳。對于這一類商業宣傳,非奧林匹克商業合作伙伴還是要將通用廣告計劃通過在線平臺在奧運會召開前至少2個半月向國際奧委會、東京奧組委和相關的國家奧委會提交。國際奧委會、東京奧組委和相關的國家奧委會將進行審核,并在10日內給予答復。

  在東京的政策中,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依舊被禁止使用,但是涉奧元素并沒有要求受到任何限制。這就意味著,非奧林匹克商業合作伙伴在東京奧運會賽時可以將參賽運動員肖像與“2020”“勝利”等用語同時用于廣告上,而不會被認定為是伏擊營銷行為。(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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