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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優勢惹技術“封殺” 行業協會擔維權重任——溫州打火機應對技術標準壁壘案啟示
發布時間:2010/5/19來源:互聯網分享到

【案情簡介】
溫州打火機產業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溫州的金屬外殼可重復使用打火機,從20世紀的90年代初開始出口眾多國家,并以價格低廉和品種多樣的優勢,打破了打火機市場由日本、韓國及歐洲企業一統天下的局面。在不到20年的時間里,溫州打火機市場占有量相繼超過日本、韓國。原來的打火機生產大國日本,現有90%的打火機生產企業被迫關閉,轉向來溫州定牌生產。2001年,中國五金制品協會授予溫州“中國金屬外殼打火機生產基地”稱號。現在,溫州生產的打火機80%出口,占全球金屬外殼打火機市場70%的份額,是世界最大的金屬外殼打火機產銷基地。
1998年,歐盟衛生和消費者保護協會主持制定了所謂CR法案,即“兒童保護法”(Child Resistance Law),簡稱CR法案。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在打火機的銷售中,單只離岸價在2歐元以下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裝置(俗稱安全鎖)。
CR法案對溫州打火機明顯具有針對性,因為大部分溫州的打火機價格都在這個范圍之內。而法案中的安全鎖裝置專利多為國外公司控制,這就對溫州的打火機成本造成很大的影響。
其實,早在1994年,美國就曾全面實行CR法案,當時幾乎把所有的溫州打火機都逐出美國。1994年,美國出臺了針對進口打火機的CR法案,之后溫州打火機在美國市場節節敗退,現在的出口量只相當于歐洲市場的十分之一。事實上,在歐洲和美國兩大市場的一系列案件背后,都有一個競爭對手作為發起人。在美國,對手是名聲很響的ZIPPO公司;在歐洲,溫州打火機的對手則是BIG公司。 而BIG公司推動歐盟提出CR法案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溫州打火機的成本和價格,從而擴大他們自己的市場空間,進而將我國的打火機趕出歐洲市場。
吃一塹,長一智,此次我國的溫州商人沒有再保持沉默。溫州煙具協會起草了抗辯理由書和報告,逐級向溫州市鹿城區、溫州市、浙江省、國家質檢總局、中國五金制品協會、外經貿部反映情況。他們在溫州市外經貿局指導下,組織各企業認真學習WTO規則,并向海內外廣征對策,邀請歐洲打火機進口商協會考察溫州打火機業,結成阻止CR法案的“歐亞同盟”,并向歐盟標準化委員會和衛生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遞交了反對意見書,陳述抗辯理由。
與此呼應,協會還聯絡歐洲有關媒體,開展輿論攻勢。據悉,參加投票表決CR法案的總票數100多張,但通過或否決的有效票數僅需30%。為了爭取30%的票數,協會也作了多方努力。
2002年 3月21日,溫州煙具協會組織打火機企業組成中國民間第一團,聯合國家外經貿部公平貿易局出訪歐盟。
14天行程中,這支抵制CR法案交涉團輾轉于德、法、意等各歐盟成員國,分別與制定CR法案的主要機構歐盟標準化委員會等相關部門進行了10多次會談。交涉團表示,中國對歐盟各國保護消費者利益及制定合理、科學的安全標準予以理解,但反對CR法案設置貿易技術壁壘。理由是該法規用價格標準來決定安全標準,不合理、不科學;其次,用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不利的特定價格(2歐元以下)強制他人履行安全責任,有違公平和WTO公平競爭原則;中國幾乎是惟一生產進口價低于2歐元打火機的國家,CR法案實質上專門針對中國產品,是一項歧視性措施,違背WTO的非歧視性原則。
他們還指出:溫州打火機十分重視安全問題,出口前均已通過國際公認的ISO9994安全標準檢測。一些國家因兒童玩打火機造成傷害的案例,均與溫州產打火機無關。交涉團對歐洲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一些惡化跡象表示抗議,希望與歐盟各成員國一起努力創建公平、科學、合乎市場經濟規律的競爭標準。
交涉團最后提出,希望歐盟采用技術參數作安全標準,強烈要求取消CR法案草案中對2歐元以下產品的規定,“我們不希望打火機成為雙方貿易的點火器”。
經過嚴正交涉,歐盟表示將盡快啟動修改方案。2003年10月,國家有關部門又帶領溫州尼博煙具公司等打火機企業負責人前往歐盟進行抵制CR標準的談判、交涉。這一系列工作對歐盟產生進一步的影響。
2003年12月9日,歐盟《通用產品安全規定指令》(GPSD)緊急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在歐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標準(一旦公布即付諸實施),各成員國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由此決定公布此規定不應在現階段提出,且委員會應進一步調查由某些成員國提出來的問題。據此,歐盟原對打火機制造商、進口商及零售商分別從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強制執行CR標準的決議不再生效。
2003年12月17日,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在溫州通報,歐盟有關機構近日決定,暫不將打火機CR標準作為《通用產品安全指令》的參考標準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這意味著CR標準暫時不構成對我國輸入歐洲打火機產品的技術性障礙。
盡管應對CR法案初戰告捷,但是真正的勝利尚未到來,因為歐盟是暫不公布、暫不實施CR標準,并非取消CR標準,今后仍不排除歐盟在未來利用CR標準限制我國打火機出口的可能性。
同時,歐盟將從2004年春起,對打火機強制實施ISO9994(2002年版)安全標準。這是一道新的、更高的安全質量“門檻”,它對中國打火機產品是一個更嚴峻的考驗。
在歐盟提出CR法案后,2002年6月,歐盟又就溫州打火機正式立案,對出口的一次性燃氣式袖珍打火機進行“反傾銷調查”。 2002年7月6日,外經貿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組織有關專家和律師對歐盟打火機反傾銷和專利案進行講解分析,指導企業積極應訴工作。經過反復協調,17家企業參與應訴,其中15家提出產業無損害抗辯(針對CR法案和安全鎖專利),溫州東方輕工實業公司和東方打火機廠提出無傾銷抗辯(含申請市場經濟地位)。
2002年9月9日,歐盟官員來溫州對兩家東方企業作有關市場經濟地位的核查。1個月后,歐盟宣布給予東方輕工公司、東方打火機廠及寧波4家企業市場經濟地位,我方取得初步勝利。同年12月,歐盟官員再次來溫州對進行無損害抗辯的企業中的溫州市進出口公司、聯合進出口公司、尼博煙具制造有限公司3家公司進行核查。
2003年7月15日,歐盟接受本案原告方的撤訴,決定停止對我國打火機反傾銷案的調查。溫州打火機專利案是我國“入世”后,在國際貿易領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員方的借專利壁壘設施阻礙門檻的案件。
【案例評析】
一、正確認識技術性貿易壁壘
隨著信息社會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信息技術創新、技術標準在激勵產業發展方面均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將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有機結合可謂備受關注。
在非關稅壁壘中由技術標準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是近年來國際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一些發達國家往往通過將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結合的手段,借助自己較之其他國家的專利技術優勢,自定技術標準,構筑遏止其他國家的貿易出口的技術壁壘。WTO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簡稱TBT協議)有條件地允許各成員采取技術性貿易措施。TBT協議中明確規定了一國或地區可以基于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及健康、環境保護、保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正當原因或以貿易保護主義為目的而采取技術性貿易措施。這些措施主要以技術規定、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商品檢驗和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措施(SPS)、包裝和標簽及標志要求等一系列技術性措施反映出來。這些措施實際上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市場的障礙。從形式上看,TBT協議的本意是防止WTO成員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議中規定的非歧視原則、協調原則、等效和相互承認原則、透明度原則就是對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的限制原則,但TBT協議有條件地允許各國采取技術性貿易措施實際上是允許合法的技術性貿易障礙的存在,并引導國際貿易保護從關稅壁壘倒向了非關稅壁壘。參見:張平.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 [EB/OL]. (2009-03-15) [2009-10-13]. http: //www. 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wxd-qt/20090315/3857.html.
本案中,歐洲方面提出的 CR法案正是針對我國打火機生產企業設置的一個難以跨越的技術標準。歐方旨在將所掌握的專利技術作為一種行業標準和市場準入標準規定到法案并運用于國際貿易之中。一旦該標準生效,將導致的后果是凡不能達到此標準者均被擋在歐洲市場之外。如果不能推翻該項技術標準的限制,中方企業只能面對兩種選擇:一是購買歐洲的安全鎖專利或自己研發同類專利以符合該標準,從而進入歐洲市場;二是由于高昂的專利費用和難以打開的自我研發局面而放棄歐洲市場。這樣,雖不能導致整個行業的覆滅,但重創是在所難免的。
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并不只有本案一種形式,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具體表現為以下兩大類型。
(一)國際上的知識產權立法
    從國內立法方面看,少數發達國家為確保自己的絕對優勢地位,在將眾多知識產權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同時,還紛紛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措施。如美國在憲法第1條第8款、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貿易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烏拉圭回合協議和海關條例。特別是國內貿易法方面的“301條款”、“306條款”、“337條款”,經1988年修改加入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規定后,更是成為向競爭對手揮舞的大棒。這些專門條款規定了快速的司法調查程序“337條款”規定,一般會在12個月內完成司法調查程序。 和嚴厲的懲罰如果認定不正當貿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以作出兩種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兩種排除令不僅針對訴訟中所裁定的產品類型或企業,還將擴大到上下游的相關產品。如果“337條款”的調查成立,出口商的產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在國際立法方面,基于共同的利益考慮,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互相策動,利用WTO、WIPO等多邊談判機制,將符合其利益的立場體現在一些國際規則中。這些規則的制定為其編織了一張嚴密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網。
(二)國外專利壁壘
     在國外戰略上,針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限制,許多跨國公司往往通過進行海外專利申請,將自己的大量發明專利拿到其他國家進行申請,使自己的專利技術得到廣泛、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而我國的企業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國外專利(PCT專利)的申請非常少。僅以2004年為例,日本在美國申請的專利高達45 000件,而我國大陸企業在美國僅僅申請了887件,和日本相差52倍,在歐洲市場上也是同樣狀況。就我國國內專利申請而言,截至2003年年底,我國企業的專利申請只有26萬件,而且很大部分是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等;而跨國公司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已高達280萬件,其中日本企業到我國申請的專利量是最多的,其次是美國和韓國。這些專利申請都是高水平的。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比如電子信息領域、生物醫藥領域、新材料領域的核心技術,都掌握在少數跨國公司手里,像高通、諾基亞、西門子等少數幾家跨國公司就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專利技術。跨國公司不斷加強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優勢,尤其是通過申請數量龐大的專利技術,勢必不斷擴大其壟斷地位,對我國同行業企業造成嚴重威脅。
二、我國企業如何應對相關的國際知識產權壁壘
(一)建立行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建議在政府有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各行業知識產權預警聯絡點,對本行業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及時作出反應,使企業界能夠及時反映遇到的問題,以加強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的聯系與溝通。
從該案中我們可以汲取到信息不暢的教訓。1998年CR法案的草案就已經形成,而直到2001年10月,國內有關部門、企業才得知該法案,這種信息滯后性使企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
(二)注重開發企業自主知識產權
    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大企業主導下的研究與開發體系,盡快形成獨立的、自主的技術創新能力,使自己獲得更多的知識產權,才能從根本上規避和跨越發達國家構筑的知識產權壁壘。
(三)我國企業應積極參與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或變更
     必須爭取在有關國際技術標準的制定中發出自己的聲音,通過行業協會積極與國外標準組織進行聯系與交流,如與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SPC)、歐盟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標準化消費者之聲(AN EC)等聯系。同時,積極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在標準的制定、通過、實施、修訂等過程中施加自己的影響。
(四)加強企業及行業協會的聯動機制
    面對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的趨勢,我國各行業的企業應當結成標準聯盟,共同確立產業標準,以分散標準化的風險。在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時,可由行業協會牽頭聯合應訴、聯手抗爭,以降低每個企業的應訴成本,分散風險。本案中,正是溫州打火機協會的積極應對才贏得了CR法案暫緩實施。

■ 撰稿人/沙海濤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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