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89年通過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在1998年頒布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中正式提出了“非遺”概念并進行界定。2005年,我國頒布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將“非遺”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我國已經建立了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4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進行保護。2011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一步從立法的角度加強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傳承人的保護。2010年,中醫針灸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筆者近期了解了多項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擬針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傳承和保護的建議。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了傳統醫藥文化的歷史感
有研究者重點研究了截至2015年的54個國家級、省級非遺項目。其中包括41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項目、13個省級項目,傳承區域位于貴州、重慶、云南、湖北、內蒙古、青海、甘肅、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蘇、福建、深圳、上海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包括中醫針灸(2項)、中醫養生方法(2項)、中藥炮制技藝(2項)、老字號傳統中醫藥文化(2項)、中醫診療方法(8項)、中醫傳統制劑方法(12項)和少數民族醫藥(26項)7個大類。其中少數民族醫藥類項目涉及8個少數民族,包括傣族(2項)、彝族(1項)、藏族(4項)、苗族(3項)、瑤族(2項)、蒙古族(1l項)、土家族(1項)、畬族(2項)。
從傳承時間上看,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時間在l00~1000年間,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間;傳承代數在2~40代間,大多數在4~6代之間。如山西平遙道虎壁王氏中醫婦科,從南宋時期傳承至今已有800余年,到現在已經傳承29代;上海何氏醫學傳承也有29代。這些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都有比較長的歷史,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求,體現了傳統醫藥文化的歷史感。
從傳承發展方式上看,我國中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發展方式主要延續傳統的師徒授受和家族相傳兩種方式,而現代院校教育只是作為一種輔助方式。
各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情況有較大差別,大多數項目設有專門的保護機構、保護人員和傳習場所。一些保護單位已采取建立檔案或清單、舉辦傳習活動、商標注冊、申請專利、設立研究課題及舉辦宣傳教育活動等措施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中存在問題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全球化和現代化的大背景下,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的沖擊不可避免地越來越大。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保護好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顯得愈來愈重要和迫切。目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對項目和傳承人的資金扶持不足。二是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多以傳統的師徒授受和家族相傳方式進行傳承,一些項目傳承群體過小,傳承人老齡化,傳承前景堪憂。三是受市場發展和經濟觀念的沖擊,在傳承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保護不利,或者對非遺項目的診療技術出現不當占有或利用,各保護單位在運用法律保護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方面仍有不足。四是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狀況堪憂,傳播方式不能適應時代變化,受益面較小,亟待加強傳播。五是保護項目各地發展不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等,尚需加強政策體系和社會支持。
明確“非遺”保護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傳承保護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醫藥的瑰寶,我們既不能將其束之高閣,也不能任其自生自滅。因此,對其開展行之有效的保護工作,是一項任重道遠的系統工程。新時代,我們需要進一步明確“非遺”保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非遺保護和傳承:
一、加強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與整理申報。
筆者接觸了許多優秀的民間中醫,了解到散落在民間的特色療法非常豐富,為了讓更多傳統中藥制劑、療法和優秀的傳承人能夠更好地為國民健康服務,亟待加強民間醫藥的調查和傳承工作,整理申報成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政策上扶持傾斜,改革準入制度,以加強對這些項目的繼承、保護和利用。
二、加大經費投入,構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精華,具有代表性。雄厚的資金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堅實保證,無論傳承人的培養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利用和宣傳推廣都需要大量資金,因此,加強專項保護基金和傳承人基金的投入迫在眉睫,需要構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系。
筆者認為,構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系,首先要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要有專門的法律界人士的參與,明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和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障礙,建立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專門制度。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針對非遺項目的保護效果評價體系。如有研究者針對廣東省中醫藥非遺傳承和保護現狀,探索構建廣東省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效果評價體系,為廣東省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評價提供科學、具有現實使用意義的參考,值得借鑒參考。
第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加強對非遺項目的傳承與保護的管理,各保護單位應積極整理其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編制檔案和清單等方式細化保護內容, 將保護落到實處。
要讓傳承人和民眾理解非遺保護的核心理念和原則。有研究者提出:傳統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是文化內涵和中醫的生命觀、疾病觀、養生觀、治療觀、用藥觀、制藥觀等。文化內涵以及生命疾病觀等屬于“道”的層面;而針對項目的具體構成要素,則屬于“術”的層面。要加強對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傳承團隊的支持和宣傳,讓他們和民眾都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本質并非只針對技術,而首先是保護理念和思想,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宗旨和原則。
三、建立專業隊伍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做指導,把握好傳承與創新的關系。
專家學者在把握中醫藥非遺項目的文化內涵、技術要素、傳播與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可以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做全方位指導,可以有效幫助傳承人開展整理立檔、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要理解“傳”的實質和原則,傳是要無條件地記錄、保護、保存,盡最大可能,變不自覺、無意識為自覺、有意識地延長和延續非遺項目內涵和要素,而不必考慮其利用和發展;“承”地實質和原則則是繼承、發揚、延續、轉換與創新,取其精華,通過比較,兼收并蓄,本土優先;應用上注重效果,實現創造性轉換。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廣度和力度
傳播是保護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措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屬性, 能夠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我們要認識到,應增強傳播意識,整理規范傳播內容,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多渠道傳播文化遺產。同時還應讓非遺項目走進校園,納入中醫學科建設,注重對各層面的非遺項目的文化和學術繼承,培養專業人才,助力中醫藥學科發展。
有些項目的傳承和創新方法值得總結借鑒,如針對湖湘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運用“中醫+”系統、開放、多元、創新的思維方法,從醫療服務、學術研究、技術傳承、人才培養、文化傳播、產業創新等六方面,走上傳承與創新之路。
對中醫人和非遺傳承人來說,讓中醫藥走近民眾、走向世界,“非遺”是非常重要的介質和橋梁,如何向民眾傳播中國博大精深的優秀傳統文化和中醫藥文化,特別需要學會講好中國故事、中醫藥故事,但究竟該講什么故事、怎么講才有好效果,充分發揮“非遺”的作用,大有可為。(梁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