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標準化組織在制定標準時,既要保證標準在推廣過程中能夠普遍適用,又要兼顧專利權人私權的保護,知識產權政策在把握二者的關系中起著重要作用。專利信息披露和許可制度是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5年以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TU/IEC、行業標準化組織IEEE、區域標準化組織ETSI和CEN/CENELEC以及國家標準化組織ANSI和BSI皆對其知識產權政策進行了修訂。本文整理了上述組織最新通過的知識產權政策及各組織的專利數據庫情況,旨在為我國標準化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參考借鑒。
一、引言
專利信息披露是指標準化組織為防止專利權人利用專利技術控制技術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從而要求其向標準化組織披露其持有的專利技術信息,供標準化組織在制定技術標準時參考。專利許可是指標準化組織為了避免專利權人過度使用其“必要的專利”,破壞市場中公平的競爭秩序,要求專利權人免費或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許可其專利,并將此作為標準化組織同意該“必要的專利”進入標準的條件。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中都包含FRAND/RAND許可原則。本文對主要標準化組織最新通過的專利披露和許可政策進行概述,并著重分析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IEC(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IEC)和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知識產權政策重要更新點,為我國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的完善提供參考借鑒。
二、各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及專利數據庫分析
(一)各標準化組織簡介
盡管標準化組織都相對獨立地制定標準,但彼此并非完全割裂,如大部分英國標準均按照國際標準制定,即通過全球性組織(即ISO和IEC)或歐洲范圍內的組織(即CEN、CENELEC(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CEN、CENELEC)和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開發而成,BSI(Institute of British Standards,BSI)在各個層面均與這些組織配合密切,其技術委員會幾乎總是提名各成員參與國際標準的開發。同時,BSI有義務采用由CEN、CENELEC和ETSI開發的所有歐洲標準,并撤銷與之相沖突的任何現有英國標準。
(二)最新知識產權政策概述及重要更新點
1. 披露政策
(1)披露時間
ITU/ISO/IEC與CEN和CENELEC對必要專利的披露時間有相似的規定:任何提出標準提案的組織成員,應當從一開始就告知組織其提案中可能涉及的已知專利或未決專利,無論這些專利歸屬于成員自身還是其他組織。“從一開始”意味著組織成員應在標準制定期間盡早進行公布。但多數情況下,第一稿草案出現后不會馬上被公開,因為此時的版本可能表述模糊或者隨后會被更改。
有些組織在其政策中提出,成員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被鼓勵“及時地”披露專利。如ETSI規定:每位成員應該在合理的范圍內及時地告知組織其已知或本應知曉的知識產權重要情況。ANSI的專利政策要求: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參與者被鼓勵披露專利。BSI提倡在每項標準發展過程中的以下階段披露必要的知識產權:a) 一個新的工作項被公開宣布;b) 發布標準草案接受公眾評議前;c) 最終版本的標準通過期間或通過前夕。IEEE規定,如果專利持有人或專利申請人提供保證書,則一旦PAR由IEEE-SA標準委員會批準,保證書應在標準委員會批準標準之前提供。
(2)披露內容
各標準化組織均要求成員盡力披露專利信息,但不要求進行專利檢索。從各組織的專利披露和許可聲明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組織均要求披露專利與制定中的標準相關的詳細信息,如專利權人(包括國別、聯系方式等)、專利編號或專利申請號、專利名稱、標準編號、標準名稱、許可承諾類型等。要求披露的專利既包括已知專利,又包括未決專利;標準化組織成員既能披露自己的專利,也可以告知組織其知曉的第三方持有的對標準必要的專利。
2. 許可政策
(1)(F)RAND許可
ITU/ISO/IEC執行的是RAND許可準則,如果標準已經形成,要求的信息也已被披露,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專利持有人同意與被許可人協商,按照合理、無歧視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免費許可。許可合同的具體條款和條件由當事人在ITU-T/ITU-R/ISO/IEC之外協商確定。
2)專利持有人同意與被許可人協商,按照合理、無歧視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許可。許可合同的具體條款和條件由當事人在ITU-T/ITU-R/ISO/IEC之外協商確定。
3)專利持有人不認同上述兩種許可方式,在此情況下,此項專利技術將會從標準中被剔除。
ANSI、CEN/CENELEC、IEEE等大多數標準化組織執行的是FRAND準則,如IEEE邀請標準協會各工作組的參與者披露可能為制定中的標準所必要的專利權利要求。任何持有潛在的必要專利權利要求的人都被請求提交一份保證書,從下列四個選項中選擇一種許可方式:
1)無償地向不受數量限制的申請人提供其必要專利權利要求的許可,供申請人實施標準所用;
2)以合理的使用費(不存在任何不公平、歧視的條款和條件)向不受數量限制的申請人提供其必要專利權利要求的許可,供申請人實施標準所用;
3)不強制任何遵守標準的個人(或實體)執行其必要專利權利要求;
4)不同意無償或者以合理使用費許可必要專利權利要求,也無法保證不強制執行此類專利權利要求。
如果專利權人拒絕作出許可承諾,BSI、CEN/CENELEC和ETSI等大多數標準化組織及相關委員會將考慮重新審查標準、尋找可替代技術等。
(2)專利權轉讓(轉移)
依照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提交FRAND承諾的聲明人,在轉讓(轉移)其專利權時應在相關文件中注明適當的規定,以確保此項承諾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類似的,受讓人須在未來轉讓(轉移)專利權時包含適當的條款,目的是約束所有利益繼受人。
(3)回授(互惠)許可
ITU/ISO/IEC和CEN/CENELEC對“互惠許可”作出過相似的定義:當潛在被許可人同意為實施同一標準而免費或者以合理條款和條件許可其專利時,專利持有人將被要求向潛在被許可人授予許可。IEEE允許許可人要求潛在的被許可人回授其擁有的同一標準下的必要專利的許可,以使許可人不致被排斥而得不到實施該標準,但禁止許可人提出如下要求作為其許可條件之一:要求申請人回授其擁有的并非該標準所必要的其他專利的許可;強迫申請人取得并非該標準所必要的其他專利權利要求的許可。
(4)對第三方的要求
各標準化組織對于組織內成員和第三方的要求不同,表3以ETSI為例進行說明。
3. 知識產權政策重要更新點
(1)合理費率的判定
IEEE在最新一版的知識產權政策中對合理費率的判定提供了相關依據,即專利許可費應是一種適當的補償,但排除任何因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被納入IEEE標準而產生的價值。在決定合理費率時,可以但不限于考慮以下三項因素:
1)在實施了必要專利權利要求的最小可銷售的合標產品的價值中,必要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發明或發明特征的功能所貢獻的價值部分。
2)合標產品所實施的該項IEEE標準下的全部必要專利權利要求所貢獻的價值,所議必要專利權利要求對實施了該權利要求的最小可銷售的合標產品的貢獻。
3)包含有所議必要專利權利要求的既有許可,但此類許可不是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禁止令或威脅下達成的,而且其情形以及所取得的許可在其他方面亦可以與當下的情形足堪比較。
(2)禁令的可獲得性
目前,IEEE是唯一在知識產權政策中提到“禁令的可獲得性”問題的標準化組織。IEEE認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通過自由談判達成許可協議是更優的結果。當雙方對許可條款無法達成一致,需要求助于中立第三方來解決許可爭議(涉及對專利技術的價值、有效性、可執行性或侵權的不同看法)時,對RAND承諾下禁止令的可獲得性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作出過IEEE RAND承諾的公司,不得尋求禁止令,也不得尋求執行禁止令……除非實施者不參與法庭的裁判或不遵守其裁判結果(包括作出維持性裁決的第一級上訴審)……而該法庭有權決定“合理使用費”及其合理條款和條件,裁決專利的有效性、可執行性、必要性與侵權,判決金錢賠償,以及解決任何抗辯和反訴。
(三)各標準化組織專利數據庫
目前,主要標準化組織都建立了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有些組織提供定期更新并可下載的EXCEL文檔,如ISO;有的組織提供PDF文檔,如CEN/CENELEC于2017年9月5日發布的文檔;有的組織可按需生成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報告,如ETSI、IEC和ITU;有的組織需在網頁中按標準檢索相應標準必要專利,如IEEE。ITU/ISO/IEC、及ETSI的專利數據庫具有高級篩選功能。表4是主要標準化組織的專利數據庫特征分析情況。
三、啟示和建議
2017年2月4日,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啟用國家標準涉及專利信息管理功能的通知》,用于國家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專利信息的披露、報送、公示以及已發布國家標準涉及專利信息的補錄,于2017年3月1日啟用專利信息管理功能。目前,我國的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仍存在要求籠統模糊、實踐效果有限的問題,對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建立帶來阻礙。通過梳理國外各標準化組織最新的知識產權政策,對我國標準化組織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鼓勵已知專利和未決專利的提前披露。對于已知專利,應充分披露確定的專利權人、專利號、該專利與制定中的標準相關的詳細信息。對于未決專利,由于其最受可被授權以及權利要求范圍不確定,可以對披露事項適當放寬要求。
第二,在專利的許可費上,建議對FRAND(RAND)費率作出較為詳細的判別依據。比如包含但不限于考慮實施了必要專利權利要求的最小可售合標產品的價值中必要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發明或發明特征的功能所貢獻的價值部分;所議必要權利要求占全部必要專利權利要求所貢獻價值的份額等。
第三,增加回授許可的相關條款。允許許可人要求潛在的被許可人回授其擁有的同一標準下的必要專利的許可,以保證許可人不被排斥從而順利實施該標準,維護市場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應禁止許可人提出如下要求作為其許可條件之一:要求申請人回授其擁有的并非該標準所必要的其他專利的許可;強迫申請人取得并非所涉及標準所必要的其他專利權利要求的許可。
第四,加強標準必要專利信息披露數據庫載體的建設。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政府應鼓勵、支持和引導標準化組織及企業建立切合實際需求的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實現與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專利局專利信息的對接,整合各標準化組織的專利信息。利用數據庫對專利信息進行分析,努力實現專利與技術標準的共同發展。
第五,進一步澄清禁令的可獲得性問題。標準必要專利同時具備了專利的私權屬性與標準的公共屬性,禁令在標準必要專利中的適用較一般專利需更加謹慎。專利權人劫持標準的實施者,致使后者被排擠出市場是一項重要的威脅;但若對禁令予以否定,可能引發專利實施者故意不接受許可,惡意拖延談判時間。因此,可嘗試對禁令的效力和持續時間提出新的處理方案,如將禁令持續到雙方許可協議失效而非專利失效之時,以鼓勵許可雙方重新進行談判等,找到一條居中的、適當的解決FRAND許可糾紛之路。(天津大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 張俊艷 冉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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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 (F)RAND=Fair and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F=Royalty Free, NA=Non Assertion
3 known patent or known pending patent application
4 項目授權申請書(PAR, Project Authorization Requests)
5 各標準化組織標準必要專利數據庫檢索于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