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IPOfferings《專利價值商數》報告、AST公司研究報告等多份權威報告數據顯示,全球專利交易市場在2011—2012年間非常活躍,專利估值也高,2013年之后全球交易規模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美國作為全球專利交易的中心,在過去幾年中,其立法、司法和政策環境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從而對全球專利交易的走勢產生影響。本期速遞旨在以美國專利交易市場為考察對象,通過總結相關專業機構對專利交易的數據統計,分析專利交易中的估值方法,探究專利交易趨勢變化背后可能存在的原因,為我國專利交易市場的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參考。
一、近年的專利交易概述
由于大多數專利交易都是保密進行,一直以來研究專利交易面臨的最大困難是如何獲取原始數據。很多機構、個人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來收集原始數據,主要來源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交易方主動披露。例如,交易方是上市公司,有義務對相關的交易進行披露。或者,出于公司的戰略需求,交易方有時也對自己的交易進行主動公告。二是專利局公開信息。專利交易之后需要在專利局進行登記,因而專利局公開的轉讓信息也為研究提供了重要線索。但是,許多轉讓是登記在空殼實體之下,加之眾多交易涉及到了兼并、收購和證券交易,而非一組資產從一個實體轉移到另一個的單純交易。這時需要專業人士對原始數據進行細致的梳理,才能捕獲和理解眾多交易背后的市場趨勢。三是來自中介機構(例如專利交易經紀人)。作為圈內人,經紀人往往掌握著專利交易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可以對市場進行分析和預測,例如ROL律師事務所(Richardson Oliver Law Group LLP)撰寫的報告《2014年專利經紀市場》(2014 BROKERED PATENT MARKET)。此外,涉及金額巨大的專利交易往往成為媒體和專業人士的關注焦點,新聞媒體和專業機構的深度分析也能幫助我們理解交易背后的商業邏輯。
(一)新聞報道涉及的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交易
一是蘋果等公司購買北電公司的專利交易。2011年7月,蘋果公司(Apple)、微軟(Microsoft)、黑莓(RIM)、易安信(EMC)、愛立信(Ericsson)、索尼(Sony)六家公司組團花費45億美元購買北電公司(Nortel)的6,000件專利,每件專利平均價格為75萬美元,震驚了業界,也引發了隨后的多個大額專利交易。
參與交易的愛立信公司的首席知識產權執行官卡西姆·阿爾法拉伊(Kasim Alfalahi)宣稱:北電公司的專利包代表了其在過去100多年以來的研發工作的成果,尤其包括電信行業的一些必要核心專利。
二是谷歌公司收購摩托羅拉的交易。2011年8月,在谷歌公司(Google)的創始人拉里·佩奇(Larry Page)重新擔任公司首席執行總裁之后不久,就決定花費125億美元收購摩托羅拉(Motorola)。本次交易的戰略重點在于摩托羅拉擁有的17,000個授權專利和7,500件申請。面臨著蘋果公司儲備北電公司專利所帶來的專利訴訟威脅,谷歌的這次交易被視為安卓(Android)陣營的應對措施。這筆125億美元的交易中,根據谷歌自己的估計,涉及專利的大約在25到35億美元。具體而言,扣除(1)摩托羅拉擁有的現金約30億美元;(2)出售摩托羅拉的家庭娛樂部分得到的約25億美元;(3)出售手機部分給聯想公司(Lenovo)得到的約30億美元;(4)其他稅收資產等。因此,這筆交易中專利(包括專利申請)的平均價格約為14萬美元,遠遠低于蘋果收購北電的交易。
三是微軟購買美國在線的800件專利。2012年4月,微軟宣布花費約10.6億美元購買美國在線(AOL)的約800件專利和相關申請。本次交易中的專利平均價格高達130萬美元,微軟愿意支付如此高昂的專利費,原因在于:一是美國在線的專利涉及即時消息、電子郵件、瀏覽器、搜索引擎、多媒體技術等,這些技術與微軟公司自身的業務有高度相關性;二是美國在線的專利有相當部分源于著名的地圖供應網站——Mapquest,涉及地圖業務,從而有助于微軟與谷歌地圖業務進行競爭;三是微軟隨后以5.5億美元的價格把一部分美國在線的專利出售和許可給了給準備上市的臉書公司(Facebook),收回了相當一部分投資。
四是英特爾公司購買交互數字公司的專利交易。2012年7月,英特爾公司(Intel)花費3.75億美元購買交互數字公司(InterDigital)的1,700件專利。本次交易的平均價格為22萬美元,部分專利涉及3G、LTE和4G通信,此外還涉及802.11ac標準的Wi-Fi專利。另一方面,本次交易之前,交互數字的市值為約10億美元,交易之后則達到了13億美元,有30%的增加。
五是高智公司、RPX購買柯達公司的專利交易。2012年12月,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和RPX Corporation花費5.25億美元購買柯達公司(Kodak)的1,100個專利,涉及數字成像技術的眾多基礎專利,其中RPX代表12個被許可方:奧多比(Adobe)、亞馬遜(Amazon)、蘋果、臉書、富士(Fujifilm)、谷歌、華為、HTC、微軟、黑莓、三星(Samsung)、以及在線照片共享服務公司——快閃(Shutterfly)公司。交易發生時柯達已處于破產程序中。柯達宣稱這批專利價值在22.1到25.7億美元之間,因為柯達基于這批專利獲取的專利許可費高達30億美元。然而,有分析人士認為,正因為已經被廣泛的許可給眾多公司,這批專利的實際價值(或者威力)小了很多。
六是微軟收購諾基亞的專利交易。2013年9月,微軟宣布花費71.6億美元收購諾基亞(Nokia)的手機部門,包括后者所有實用新型專利的10年授權許可、諾基亞商標的10年授權許可,以及超過8,500件外觀設計專利。不過后來一系列事件表明微軟高層對于本次交易是有嚴重分歧的。本次交易的商業目標最終也沒有實現。2014年7月,微軟大幅裁掉諾基亞的員工;2014年8月,力主本次交易的微軟總裁斯蒂夫·鮑爾默(Steve Ballmer)因為得不到董事會的支持而辭職;2015年6月,諾基亞的前總裁、現微軟設備集團執行副總裁斯蒂芬·埃洛普(Stephen Elop)辭職。
七是聯合安全信托公司(Allied Security Trust,以下簡稱AST)統計的大筆專利轉讓。所統計的大筆專利轉讓涉及AST中多個成員的專利權轉讓,包括:惠普(HP)向高通(Qualcomm)轉讓1,408項通信專利;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向推特(Twitter)轉讓943項軟件專利;松下向知識產權橋公司(IP Bridge)轉讓857項電子專利;愛立信向光學設計公司(Optics)轉讓777項通信專利;美國運通向高智公司轉讓685項軟件專利。
八是WiLAN收購英飛凌公司的專利交易。2015年6月,在專利交易市場沉寂一段時間之后傳出消息:加拿大技術創新和專利授權公司WiLAN花費3,300萬美元從英飛凌公司(Infineon)收購奇夢達公司(Qimonda)的專利組合,涉及7,000件專利和專利申請,覆蓋的技術領域包括動態隨機存取存儲器、FLASH存儲器、半導體工藝、制作、光刻、封裝等技術。不過,本次專利交易的平均價格還不到5,000美元,與幾年前的價格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
基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2011—2012年是專利交易的高峰期,隨后專利交易活躍程度有明顯下降。
(二)IPOfferings的《專利價值商數》報告
IPOfferings是一家專利交易經濟公司,同時也提供知識產權領域的咨詢服務。從2012年開始,IPOfferings一直在努力收集專利交易的相關數據,并發布年度報告《專利價值商數》。根據該報告的統計,2012年專利交易平均值為366,811美元,中值為211,212美元;2013年專利交易平均值為228,306美元,中值為170,000美元;2014年專利交易平均值為251,007美元,中值為123,144美元。從專利交易總額、專利數量、專利平均交易價格三方面來看,2012到2014年有大幅下降,如下表1所示。
(三)AST的研究成果
AST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美國專利交易。具體而言,AST對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間美國專利商標局登記的近142萬個專利轉讓進行了研究。具體分析方法包括,分析每份轉讓/變更交易,剔除了與并購、業務部門銷售、公司發明者、安全、留置權和名稱更改相關的部分,以反映純粹的專利交易。接著,這些轉讓被合并為交易,其中對受讓方/讓與方的名稱與母公司進行了統一。AST的工作亮點在于,在對該數據的進一步分析中,對行業、收入、企業以及交易的專利技術進行了分類。最后,AST統計出2010年以來確定的專利交易超過3,709份,涉及了68,430個美國專利、2,476個賣家和1,517個買家。從這些數據中,AST發現了幾個有趣的現象。所分析的時間段中2011年的交易量最高,其中包括著名的蘋果購買北電網絡、谷歌購買摩托羅拉的專利交易。此后的年交易量急劇下降,直到2014年才強勢反彈,截至六月份已發生交易372個,涉及10,831份專利。
1.美國專利交易的統計
2.美國專利交易的行業分布
AST按照美國和國際專利分類代碼,顯示了各行業分類的專利交易量。每次交易根據專利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被歸入了相應的行業分類。
AST分析得出,2010年以來78%的專利交易均是由高技術行業貢獻。2014年,超過60%的交易都與通訊和軟件技術資產有關。通訊交易中有70%被“專利持有公司”[1]收購。專利持有公司也同樣活躍于半導體和軟件行業。1,000多個涉及到軟件技術的交易中,高智公司的購買份額占到了33%。“其他”類別中超過30%的資產交易屬于汽車行業。
此外,通信資產的交易最為活躍。幾家大型運營公司成為了這些資產的主要賣家,如北電網絡、惠普、松下、愛立信、柯達、IBM和美光,如圖3所示。
3.賣家和買家
(1)賣家
AST的報告分析了賣家的構成,其中執業實體是最大的銷售商,如圖4所示。執業實體在資產出售中的貢獻份額已超過80%,而專利持有公司是主要買家,采購量占到了成交資產的46%。此外,AST、RPX等防御型財團占到了市場買家的12%。由于防御型財團最終代表著執業實體,這意味著超過54%的交易總額是由執業實體購買。
從表2可看出,排名前15位的賣家中有10個都是執業實體。IBM是最大的賣家,在2010年以來的57個交易中售出多達6,111份專利,占所有交易資產的11%。
表3顯示了2014年排名前15位的賣家。松下、惠普和IBM為領頭羊,2014年上半年出售的專利超過1,000項。松下自2010年以來出售的所有資產中超過90%的交易都是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可見其出售力度正在加大。
(2)買家
表4顯示了2010年以來的前15名買家。前15名買家中有9家是專利持有公司,占所有交易資產的37%。高智公司是迄今為止最大的買家。
執業實體中谷歌一直是最大的買家。三星和蘋果還也購買了多份資產,大多是通訊和消費類電子產品。
表5列出了2014年上半年購得資產最多的前15位買家。其中,Optics是首次出現的買家,但是其真實身份目前仍不清楚,然而這家設在紐約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資產高達25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公司——高橋資本管理公司(Highbridge Capital Management)擁有相同的地址。
二、專利交易中的估值方法
專利交易中的估值方法有多種,對于以上提到的眾多專利交易中,市場估值法和機器基本分析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是市場估值法。當專利交易活躍的時候,如果眾多專利交易提供的數據足夠多,則過去的專利交易價格可以被作為參考,為類似的專利交易提供指引。例如,IPOfferings公司的《專利價值商數》就是基于這個思路而提供有幫助的指引。
二是機器基本分析法。當交易市場不活躍的時候,市場交易法的應用就受到了較大限制。例如,2011年的北電交易之前,并沒有這么大規模、高交易額的專利交易發生過,也就不存在任何可供參考的實例。另一方面,北電交易和摩托羅拉交易涉及的專利都是成千上萬件專利,交易必需在幾個月的時間完成,如何在短時間內評估這么多專利的價值?簡單憑借人力顯然是不夠的。這時就需要機器基本分析法,借助計算機的計算能力在短時間內完成大量專利的評估。
三、專利交易的新趨勢背后的原因探討
前面的介紹表明了近幾年專利交易的趨勢:2011—2012年的專利交易很活躍,專利估值高;2013—2014年的交易活躍程度降低,專利估值有明顯下降,尤其是缺少大筆交易。
專利交易背后總是有商業目的,例如通過專利訴訟來遏制競爭對手,正如蘋果訴三星的世紀訴訟大戰所展示的那樣。然而,從2012到2015年,以蘋果、谷歌、三星、華為、小米等為代表的企業在智能手機領域的電子消費產品的商業競爭越發激烈,專利訴訟在全球范圍的數量也并沒有顯著減少。因此,專利交易減少的原因似乎應當從其他方面尋找。
(一)美國新專利法的影響:雙方復審程序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創立了用于宣告專利無效的新程序——雙方復審(Inter Partes Review,以下簡稱IPR)程序,該程序自2012年9月16日起實施。
相關統計數據表明:IPR程序中,美國專利商標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以下簡稱PTAB)認定無效的權利要求的比例高達77%(其中未計入專利權人主動放棄的權利要求、PTAB未審理的權利要求)。此外,美國知名知識產權律所POST GRANT HQ發布的統計數據也指出,無效宣告人所挑戰的權利要求中,有73%的權利要求被無效或被主動放棄。
IPR程序被創建之前,IPX(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無效權利要求的成功比例只有31%。不過,美國地區法院無效專利的比例一直比較高,雖然聯邦上訴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簡稱CAFC)有時會推翻地區法院的判決。由美國學者Robert Smyth編寫的《白皮書報告:2012年美國專利無效情況研究》(White Paper Report: United States Patent Invalidity Study 2012)統計了CAFC無效專利的比例:
無論如何,通過美國法院來無效專利是極為昂貴的。相比之下,IPR提供了一種更便宜、更快速、更高效地無效專利的途徑,美國專利被無效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估值嚴重下降,專利交易也受到負面影響。新英格蘭知識產權咨詢公司(New Engl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席理查德·貝克(Richard Baker)甚至認為,IPR使得所有的美國專利都貶值了2/3,美國經濟因此損失了1萬億美元。
(二)2014年美國最高院判例的立場轉變與政策傾向
CAFC的建立一直被視為美國“強專利保護(Pro-Patent)”政策的體現。過去幾十年里,CAFC也的確更好地實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但是,這一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史無前例地提審了多達6個專利案件,所有的判決都對專利權人有某種程度的負面影響,這可以視為美國最高法院在糾正或調整CAFC的Pro-Patent政策。上述6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從以下幾個方面影響到了專利權人。
一是專利更容易被無效。Alice v. CLS Bank案,涉及的爭議焦點:“抽象概念”以通用計算機予以實現時,是否屬于可授權主題?最高法院認為:不可以。本案導致商業方法專利基本不可能被授予專利,軟件專利也更容易因為專利法第101條被無效。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案,涉及的爭議焦點:何種程度的“不清楚”會導致專利被無效?最高法院認為:專利需要滿足“合理的確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這是個比較高的標準。本案導致專利更容易因為專利法第112條第(f)款被無效。
二是專利權人證明專利侵權的標準提高。Medtronic, In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LLC案,涉及的爭議焦點:被許可人在法院提起“宣告不侵權”之訴時,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最高法院認為:專利權人承擔從而在“宣告不侵權”之訴中,專利權人的舉證責任加大。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案,涉及的爭議焦點:引誘侵權的認定必須以直接侵權為前提?最高法院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本案導致證明引誘侵權的標準更高,專利權人證明侵權更加困難。
三是訴訟費用的承擔。美國專利訴訟的高額律師費是專利高估值的一個重要原因。基于波士頓大學法學院Bessen教授等人撰寫的針對美國專利非實施實體的研究報告,專利訴訟的平均花費在百萬美元以上,如下表所示。
不過,2014年的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and Fitness案和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Inc.案改變了律師費用的分配機制(所謂的Attorney Fee Shifting)。這兩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認定由敗訴方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的“例外情況”?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地方法院的法官有裁量權。即,地方法院有充分裁量權來讓一方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從而使專利權人(作為原告)敗訴并被判決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對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遏制使標準必要專利價值降低
實施某些行業(或國家)標準時,必須要實施某些專利,這些專利被稱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簡稱SEP)。通信產業領域最著名的SEP權利人包括:高通、諾基亞、摩托羅拉等公司。由于SEP是繞不開的,因此SEP的權利人在專利實施許可談判中占有極為強勢的地位,這些SEP的商業價值也非常高。但是,自2013年開始,各國法院、政府機構、國際組織都開始注意到SEP的權利人利用市場支配地位而索取高額專利許可費,試圖遏制專利權人的權利濫用。以下是有重大影響的案例及事件。
1.微軟v.摩托羅拉案(2013年4月)
摩托羅拉是H.264 和802.11標準的SEP權利人,向微軟索取視窗系統(Windows)和Xbox游戲機銷售額的2.25%作為許可費(以售價200美元的Xbox游戲機為例,摩托羅拉索取的專利許可費是每臺4.5美元)。美國地區法院法官James Robart最終判決微軟需要為上述標準支付的SEP專利許可費是每年180萬美元,遠遠低于摩托羅拉所要求的40億美元。
2.華為v.數字交互案(2014年4月)
類似的,中國法院在2014年審理的華為公司訴數字交互公司一案中也判決了SEP的專利許可費。數字交互公司是3G通信標準(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的SEP權利人。數字交互公司向華為公司索要的專利許可費是華為相關產品銷售額的2%。中國法院判定數字交互公司作為SEP的權利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違反了《反壟斷法》,向華為支付2,000萬人民幣的賠償額;此外,法院判決相關SEP的許可費率應是華為相關產品的銷售額的0.019%。
3.國際組織修改SEP許可政策(2014年10月)
以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以下簡稱IEEE)為例,作為全球最大的非營利性專業技術學會,盡管遭到了高通和諾基亞等公司的強烈反對,IEEE在SEP許可問題上還是堅持了它一貫強硬的立場,并最終修改了相關SEP的許可政策。這次修改涉及:(a)基于SEP獲取禁令的條件;(b)評價SEP專利許可費是否滿足RAND承諾(“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各項因素等。IEEE的修改也得到了美國司法部的高度肯定。
4.中國反壟斷調查機構調查高通公司(2015年1月)
高通公司持有3G和4G通信標準中的大量SEP。高通公司通過芯片銷售和許可費于2013年在全球獲得248億美元的收入,而其中近一半來自中國。2014年,高通公司受到中國發改委的調查。2015年1月,發改委最終做出決定,要求高通公司修改其專利許可政策,并處以2013年度在我國市場銷售額8%的罰款,計人民幣60.88億元。
四、未來世界專利交易中心的形成
活躍的專利交易的中心至少需要同時滿足如下3個條件:(1)該國家具有足夠數量的專利儲備;(2)對于專利所要保護的商品或服務而言,該國家是非常重要的、競爭激烈的市場;(3)專利在該國家具有可預測的威懾力。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美國一直是全球專利交易的中心。由于美國立法、司法實踐、政府產業政策等多個方面的調整,與2011—2012年相比,全球的專利交易活躍度顯著降低,估值也大大減少。印度滿足第(2)、(3)項條件,但不具備第(1)項條件。印度具有世界上第二多的人口,是智能手機產業快速發展的市場,中國的小米公司、華為公司等都把印度作為海外擴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印度的司法制度與英美法系類似,很多跨國公司是頗為熟悉這一套游戲規則的。2014年12月,愛立信印度公司對小米提出了專利侵權的指控,印度法庭聆訊此案后即通過了一項單方面禁止令,禁止小米向印度進口或銷售公司的智能手機。然而,印度的專利儲備是令人擔憂的。雖然愛立信擁有超過500件印度專利,其他跨國公司并沒有足夠重視印度專利。例如,微軟僅有約100多件印度專利,蘋果公司也只有區區幾件已經授權的印度專利。2014年,印度僅僅授權了46000件專利,大部分都是生物制藥領域的。
中國滿足了上述第(1)、(2)項條件,但缺少第(3)項條件。中國每年授權的專利數量極大,不僅跨國公司(IBM、蘋果、三星、諾基亞等)已經獲得了大量的中國專利,本土公司(例如華為、中興、騰訊、百度等)在過去幾年也加大投入、積極地儲備專利。其次,在專利交易最活躍的通信、計算機軟件等領域,尤其是涉及消費者產品(例如,智能手機、汽車等),中國是全球潛力最大的市場,競爭極為激烈。盡管如此,專利權人對于在中國進行專利訴訟都是非常謹慎的。這不僅是因為中國專利訴訟的賠償額低,更重要的是專利訴訟的結果難以預測。除了各個法院的尺度和標準不同這個因素之外,中國專利司法制度仍在快速演化階段,新的規則不斷地被創設。
還有預測專利交易以及專利訴訟的中心很有可能轉移到歐洲。這主要是考慮到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建立。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管轄領域包括了6億歐洲人口,覆蓋25個國家。專利權人不必再逐個到各個歐洲國家的法院去起訴,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一道禁令即可適用所有歐洲國家,威力極大。此外,歐洲也有足夠數量的專利儲備,尤其是,一般認為在全球5大專利局(美國、歐洲、日本、中國、韓國)中,歐洲專利局的審查質量最高,因此歐洲專利的質量也最好。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宋海寧供稿)
本文僅代表研究基地專家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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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ST將“專利持有公司”定義為不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的公司,如非執業實體和專利集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