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的指導意見》
日前,浙江省法院在調研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共14條,對審查認定有瑕疵和有爭議的公證證據提出了指導意見。
該意見提出,對于取得程序存在瑕疵的公證證據材料,應當根據相關程序性規定的立法目的、瑕疵的嚴重程度是否影響公證證據的真實性等因素,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公證實物之間、公證書記載內容之間、公證實物與公證書記載內容之間存在矛盾的公證證據,人民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除非存在正當理由且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對于公證取證或文書表述不完整的公證書的證明力,應當結合公證書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及其與該案其他事實和證據之間的聯系等因素綜合判斷;公證書存在的筆誤或漏頁等情況導致與案件相關的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證機構補正后,結合工作記錄、封存光盤等證據予以認定。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公證證據存在的問題,浙江省法院還同時向省司法廳和省公證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加強對公證行業的監督指導,規范公證機構的公證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